发布时间:2024-11-06 00:19:49 来源: sp20241106
顺义法院通报涉未成年人休闲娱乐活动侵权纠纷典型案例,建议游玩者和监护人谨慎选择游玩项目
未成年人雪道上休息被撞伤 该谁担责?
12月8日上午,顺义法院召开“涉未成年人休闲娱乐活动侵权纠纷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向社会通报了该院近5年来相关案件的审理情况、案件特点以及维权建议,并通报了3起典型案例。
案例 1
孩童滑雪时躺倒休息被撞伤经营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某日,7岁的王某在其父母陪同下到被告某公司经营的滑雪场滑雪。王某从初级雪道下滑后躺在雪道上休息,其母亲站在身边,后被告季某从该条雪道上斜着向下滑至此时,滑雪板撞到王某面部,导致王某受伤。事发后,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将王某带至救治室。事发当日,王某被送往医院就医,其伤情被诊断为额部开放性外伤。后王某前往医院拆线,进行四次眶周部等离子治疗。事后,王某将季某、某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原告疤痕治疗修复费、精神抚慰金、营养费、护理费等费用共计2.6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滑雪是有专业性、技巧性、危险性的活动,滑雪者应当保持较高的注意义务。根据现场监控视频显示,事发雪道站立、停留的游客较多,季某应当结合个人滑雪水平、雪道实际情况,采取适合的滑行速度和滑行路线,以便遇到危险时及时减速、调整方向,避免危及其他游客,但是季某在向下滑行过程中,未能控制好自身速度,疏于观察前方雪道情况,以致其没有充分注意到停留在雪道上的王某,亦没有充分时间采取避让措施,致使其与王某发生碰撞,造成王某受伤,季某具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王某躺在雪道上停留休息,该地点虽然位于雪道下端,但仍属于滑行路线范围,其监护人虽在身边,但未合理预见相应风险并制止该行为,对其损害发生也有过错,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并减轻季某的赔偿责任。
被告某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理风险隐患,存在管理疏漏,因本案是季某的行为造成王某损害,所以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在第三人实施侵权行为的情况下,某公司应当在其安保责任范围内对王某所受损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法院根据各方过错程度确定各方责任比例及相应的赔偿数额。
法官提示
按照国家体育总局编订的《中国滑雪场所管理规范》及其附件《滑雪者须知》和《中国滑雪运动安全规范》等滑雪运动规则的要求,滑雪者应当使自己的滑行处于可控范围之内,要确保控制在适当的速度中滑行,始终保持对滑行速度和滑行方向的控制,确保能够及时安全停下或避开他人和物体,避免失控造成与他人或物体相撞。基于项目的高度危险性,经营管理者作为掌握专业知识的一方,应当预判可能发生的危险,做好经营区域内场地及设施的维护、管理和安保等工作,增加日常巡查力度,及时制止或者劝阻滑道内容易引发危险的行为,及时清除场地危险障碍或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更好守护群众游玩安全。
案例 2
幼儿蹦床上与他人撞击受伤经营者、监护人均需担责
某日,2岁的刘某在其母陪同下,至被告某公司经营场所蹦床处玩耍时受伤,于当日前往医院就诊,初步诊断为大腿损伤、小腿损伤、右胫骨骨折,需进行支具外固定。此后,刘某多次前往医院复查治疗。监控视频显示,蹦床中另一儿童周某在跳起落下时,恰好刘某从周某侧后方跳至其身边,后二人发生身体接触,刘某摔倒受伤。
刘某将该公司、周某及周某父母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一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监控视频及各方当事人陈述,可以看出事发前周某一直在蹦床内正常玩耍,刘某从蹦床侧后方进入事发蹦床后与周某发生接触,刘某摔倒受伤。虽然周某与刘某发生身体接触,但是周某系正常玩耍时在蹦床上弹跳、下落,并未做出危险动作或者影响他人的行为,并且刘某从周某侧后方进入蹦床,亦超出了周某合理视线观察范围。因此,刘某的受伤并非周某的行为所引起,周某的监护人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事发时刘某仅两岁多,其母亲携其前往蹦床场所参加具有一定危险性的体育活动,应特别注意刘某的人身安全,尽到更为审慎、全面的教育、管理、保护职责。通过监控视频可以看出,刘某在各块蹦床中间穿梭,刘某母亲未能在一旁及时劝阻、加以保护,刘某母亲未尽到监护责任,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某公司作为儿童游乐场的经营管理者,应当尽到更为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既然允许2岁至12岁儿童进入蹦床区域玩耍,就应当预见大小儿童混玩存在的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安全。但在本案中,某公司未对场地进行分区管理,也未对进场人员及每张蹦床人数加以限制,对大小童容易引发危险的行为未予注意、做出提醒并加以制止,故某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刘某受伤承担相应责任。综上,法院根据双方过错程度依法作出判决。
法官提示
蹦床作为近年来新兴的娱乐项目,同时段参与人数较多,年龄没有明显限制,容易发生碰撞、踩空、磕碰等行为。未成年人进入蹦床游玩,监护人应当尽到更为审慎、全面的教育、管理、保护职责。同时为避免损害事件的发生,经营者应当尽到更为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对于项目场地合理分区,避免大小儿童混玩导致的碰撞或踩踏事件。同时,应当安排人员定期巡视,发现人员密集或者危险因素时应及时制止疏导,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安全。
案例 3
孩童泡温泉时滑倒骨折酒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需担责
某日,12岁的李某与姨妈田某等人至被告某温泉酒店处消费,李某独自一人行至儿童温泉区泳池边,赤脚下水过程中在泳池内台阶处滑倒受伤。当日,李某前往医院就诊,诊断为尺骨茎突骨折伴桡骨远端骨折,后李某多次前往医院复查,个人支付医疗费共计三千余元。李某将该温泉酒店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酒店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赔偿等各项损失共计一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李某在酒店儿童温泉区泳池内台阶处摔倒这一事实,双方均无异议。酒店作为本次事故发生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应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使他人免受人身损害的义务,特别是在儿童温泉区应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以降低儿童发生危险的风险。从监控视频可见,酒店温泉区地面湿滑,部分台阶浸泡在水中,滑倒的风险较一般场所明显较高,李某摔倒与作为台阶使用的地砖湿滑、未设置防滑扶手、泳池周边未设置明显警示标志等有关,被告提交的证据难以认定其已尽到较为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故依法应对李某的人身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李某作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对赤脚在水下台阶行走的危险性具备一定认知能力,其成年亲属未尽到监护职责,致使李某独自下水,加剧危险的发生,亦应对自身损害承担责任。综上,法院根据李某和酒店的过错程度判决酒店赔偿李某相关损失。
法官提示
近年来,“吃住玩乐泡汤一站式”的温泉酒店逐渐成为家庭出游的不二选择。泡温泉虽然不属于剧烈运动、刺激项目,但未成年人游玩时的潜在风险也应予以重点关注。作为经营者来说,对于儿童温泉区域要履行更为严格的安全保障义务,例如在温泉池周边设置明显警示标志、配备值班人员、专业救助人员,避免未成年人单独游玩。而对于陪伴孩童的家长来说,更要切实发挥监护职责,在日常生活中对孩子进行适当的安全教育,帮助未成年人提高安全意识。
新京报记者 张静姝 【编辑:于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