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2-15 09:52:55 来源: sp20241215
□ 韩立新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近期发布了《中国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白皮书。白皮书系统介绍了我国构建人海和谐的海洋生态环境的政策理念,全面阐述了我国统筹推进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科学开展海洋生态保护与修复等重要举措,彰显了我国在推动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上所具有的大国形象与责任担当。其中,就科学开展海洋生态保护与修复方面,白皮书专门对中国在养护海洋生物多样性方面取得的成就和贡献进行了详细阐述。
我国是海洋生物多样性最为丰富的国家之一,迄今为止,记录到的海洋生物已多达28000余种,约占全球已知海洋生物物种总数的11%。然而,受人类过度捕捞、海洋垃圾泛滥以及工业废水排放等因素影响,我国海洋生物多样性面临着严峻挑战。生物多样性是人类一切经济财富的来源,同时也是人类生存发展的物质基础,海洋生物物种的减少不仅会对我国海洋经济的健康发展带来诸多风险,而且可能引发生态安全危机,最终对海洋资源的保护与可持续利用构成严重威胁。因此,必须高度重视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加强海洋环境污染防治,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
法治作为现代国家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自然也是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必然路径。近年来,我国在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法治建设上取得了显著成就。在立法方面,新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增设了一系列有关强化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条款,明确国家加强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健全海洋生物多样性调查、监测、评估和保护体系,要求对引进海洋动植物物种进行科学论证等。在执法方面,通过开展“碧海2020”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专项执法行动以及实施“综合+专项”的海洋生态保护修复治理系列措施与行动,为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提供了有力支撑。在司法方面,“两高”不断加大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力度,制定有关司法解释,联合发布相关典型案例等,以规范涉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案件的办理,推动法律贯彻落实。在涉外法治上,我国积极参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的养护和可持续利用协定》谈判进程,积极推进全球海洋生态环境治理机制建设。
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在看到这些成绩的同时,也要清楚地认识到存在的一些不足。如法律中有关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部分条文表述较为笼统,相关规则亟待细化完善;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统筹协调执法机制缺乏,监测评估能力建设不足;海洋生物多样性损害鉴定评估专业机构较为缺乏且相应的评估标准缺失等等。
加强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法治建设,笔者认为,需要做好以下工作:首先,有关部门应加快制定海洋环境保护法中有关生物多样性保护条款的实施条例或配套立法,沿海省份应积极推进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协同立法,在解决好跨行政区域协同治理问题的同时,努力构建起形式完备、实践可行的法律规范体系。
其次,既要制定权力清单,压实海洋环境监督管理部门在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上的法定职责,又要完善跨部门统筹协调机制,通过明确中央与地方在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上的职权配置与责任机制,更好发挥政府在海洋生物多样性治理中的“主导性”作用。
再次,探索建立海洋生物多样性损害鉴定评估机构名录和专家名录,提升损害评估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建立健全溢油、危险化学品泄漏等突发事故对海洋生态环境损害的鉴定评估技术与标准体系,完善相应配套文件,为司法机关开展审判工作提供有益参考。
最后,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涉外法治教育,设立激励机制,推进我国青年人才积极参与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国际规则的制定、解释与实施工作,进一步提升中国海洋治理话语权。
海洋生物多样性是人类生存与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就是保护我们的未来。我们要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持续推进海洋生物多样性治理,保护好地球多样的“蓝色生命”,努力为建设日益完善的全球海洋环境治理体系贡献中国智慧与中国方案。
(作者系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教授)
来源:法治日报 【编辑:曹子健】